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9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凯,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93XP。
法定代表人:宋东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涛,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琼,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凯,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涛、黄湘琼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共计121379.31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仲裁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共计121379.31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138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劳人仲案[2018]1388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一、关于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6682号生效判决书已认定原告的工资结构包含加班工资,即原告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应得工资中已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再处理。二、律师费,如前所述,原告诉请没有得到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176.89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单 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曾丽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