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60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雷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思凯,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7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93XP。
法定代表人宋东蔓。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1388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1379.31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7419F)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31379.3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379.3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