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116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工业路2号斯派克科技园3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054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7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93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11032.3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2.31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2230012992022000××××)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2.3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范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