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斯派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116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工业路2号斯派克科技园3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054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7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93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11032.3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2.31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2230012992022000××××)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斯派***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2.3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范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