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881民初677号之一
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