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9036号
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76号2号楼2层2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39号自编楼9幢自编1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善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科鑫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2984元以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揽方,按照被告来图及技术要求,对“水口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中絮凝罐、高速过滤罐及其配套管件,设备进行现场安装、协助调试。2019年1月3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絮凝罐、调整过滤罐及其配套管件、设备的现场安装,且已经过通水试验,无堵无漏,设备能正常运行,即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仅在2018年12月5日预付了40000元工程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安装完工后15天内结清余款即62984元,但是经原告多次催款,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然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经严重违约。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址在广东省××水口镇,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享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