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12民初602号之一
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0.00元,减半收取计5310.00元,由原告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