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付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02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四组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付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设备款105000元、诉讼费1200、执行费14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实,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402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