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12执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净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8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0.00元,申请执行费10,2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龙支行(账号:4402210009100045890)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元(小写:796,2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贤贵
书记员  彭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