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物华天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3民初99号
原告: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昌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平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物华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物华天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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