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1899号之一
原告:厦门柒零盘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山路1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BTCT88。
法定代表人:李克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首玺9号楼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GQY267。
法定代表人:侯荣福。
被告: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首玺9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3908C。
法定代表人:姜平州。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郑前松,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柒零盘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零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前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柒零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柒零盘扣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柒零盘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柒零盘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