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中通理澳(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乐建筑工程服务(上海)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通理澳(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乐建筑工程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理澳(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中通理澳(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巨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