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4247号
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HUJD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彩路46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2133212F。
法定代表人:肖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14.3元,减半收取1757.15元,由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