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财保3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家街道柳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34002471,组织机构代码573400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翔,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2133212F,组织机构代码572133212。
法定代表人:肖践。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8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796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472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冻结60477.23元,未冻结411522.7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5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的账户,已冻结11687.68元,未冻结38312.32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5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已冻结48182.75元,未冻结1817.25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9)渝0154民初82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4090元;二、如果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外支付原告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