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6554号
原告:曾波,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2133212F。
法定代表人:肖践。
原告曾波与被告**、***、重庆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曾波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波负担。
审判员周致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