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2456号
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2栋6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称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1减半收取人民币7010.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