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2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E2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俊,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龙,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印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声纳公司)、原审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壁印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深圳声纳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深圳声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赤壁印象公司接收瑞通公司所有的华美达广场酒店与事实不符,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赤壁印象公司只是接受瑞通公司的委托对华美达广场酒店进行运营管理,华美达广场酒店的设备和资产仍属瑞通公司所有。赤壁印象公司与深圳声纳公司之间完全没有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责任承担主体,判决赤壁印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深圳声纳公司辩称,根据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和理由,华美达广场酒店的设备和资产均属于瑞通公司,赤壁印象公司接收了华美达广场酒店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瑞通公司辩称,对上诉人赤壁印象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持异议。
深圳声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832848元,并赔偿原告该款自2016年6月3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8日,深圳声纳公司与瑞通公司就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AV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瑞通公司将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AV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发包给乙方深圳声纳公司施工,合同总价208万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30%即624000元,货到现场清点验收支付30%即624000元,安装工程量达到50%付款20%,通过甲方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审批、交验竣工资料后支付15%,余款5%即104000元作为保修押金,两年保修期满后未发生施工质量造成的返修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7日,深圳声纳公司申请正式开工,施工工程中双方以签署现场签证单的形式同意增加工程款2848元。2015年10月26日,深圳声纳公司完成了AV系统设备的移交,随后完成了设备培训。2015年11月,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开业,深圳声纳公司安装的AV系统投入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验收手续。至2016年6月3日,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与深圳声纳公司办理了工程验收资料移交手续。2015年8月7日和8月26日,瑞通公司分两次支付给深圳声纳公司工程款1248000元,余款至今尚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深圳声纳公司与被告瑞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以签署现场签证单的形式同意增加工程款2848元应一并归于合同价款之内,该合同总价款为2082848元。被告瑞通公司已付1248000元,未支付工程款为834828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5%在两年后支付,原告现在向被告主张该保修金不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保修金应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瑞通公司应付工程款为730706元(2082848×95%-1248000)。被告瑞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本应自延期付款的初始开始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仅要求其自2016年6月3日双方办理工程验收移交签收手续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予以准许。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被告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酌定被告按应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原告深圳声纳公司安装的AV设备由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接收、占有和使用,被告瑞通公司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其资产多被查封、冻结之时,将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这一优质资产交由被告赤壁印象公司经营管理,将因建设装修该酒店所欠的债务留在瑞通公司,而两被告均未提交被告赤壁印象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证据,故被告赤壁印象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财产范围内与瑞通公司共同对原告深圳声纳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下欠款项730706元,并按该款的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4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所接收的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8元,减半收取6064元,由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64元,原告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瑞通公司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这一优质资产交由被告赤壁印象公司经营管理,将因建设装修该酒店所欠的债务留在瑞通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二审不予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二审继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5年5月28日签订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AV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深圳声纳公司和瑞通公司,并没有赤壁印象公司,该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与赤壁印象公司无关。深圳声纳公司就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AV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赤壁印象公司是该合同主体之一,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赤壁印象公司是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AV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建设方,或者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资产的实际所有人是赤壁印象公司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深圳声纳公司请求赤壁印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赤壁印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由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64元,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28元,由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杨荣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