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28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飞,广东泰米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维远,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新琐,任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331431.5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1431.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咏梅
书 记 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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