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声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声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234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航空大厦2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GPH6U。
法定代表人:陈昊,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炽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剡明,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区**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66312。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波,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代理人:张月,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贺斌,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嘉荫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何冬良,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冬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开齐、被告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炽灯及蒋剡明、被告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波、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贺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冬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浩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3.判决三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何冬良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9]96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审 判 长 邓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梅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曼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