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2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制作加工地,故按照有关承揽合同的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由此,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