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财保11号
申请人: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97X2。
法定代表人:刘兴潮。
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3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