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

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624民初1662号 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97X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QCB5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6235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确认原告就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告参加被告“阆苑项目示范区(中间套型样板房+西首套型样板房+商铺)精装修工程”投标,并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告交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中标涉案工程,中标价位为“合同暂定总价2672398元”。2021年8月,原、被告签订《阆苑项目示范区(中间套型样板房+西首套型样板房+商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开发的,位于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阆苑养生谷项目”的“阆苑项目示范区(中间套型样板房+西首套型样板房+商铺)精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5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后因被告负责的土建安装等工程施工进度滞后导致商铺精装修工程取消,原告仅施工“中间套型及西首套型样板房精装修工程”。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资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然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依据合同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致纠纷发生。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建行网银电子回执、阆苑项目示范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申报资料移交清单、竣工图、结算文件、新昌别墅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报价清单及编制说明以及原告申请的本院委托浙江重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经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 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经鉴定,原告已完工的阆苑项目中的中间套和西首套样板房精装修工程造价为256235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阆苑项目示范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已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时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现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2562352元及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可得款项范围内对《阆苑项目示范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及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98元,鉴定费39728元(原告已垫付),合计诉讼费67426元,由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972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