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

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1民初6724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9643487M。
法定代表人:高建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97X2。
法定代表人:屠海生,总经理。
原告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海宁市高科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