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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1170号 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0997X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QCB5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环宇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