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

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陕10执恢3号
刘健: 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効力。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2月25日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64041.6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案债权转让给刘健,刘健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裁定变更刘健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工业大道西侧的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0.49亩予以查封,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过二次拍卖和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后流拍变卖价为12748904元,扣除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共计289982元,剩余12458922元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健11330700.03元的债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抵偿本案债务后剩余的1128221.97元用于支付本院执行的(2020)陕10执127号案件的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执恢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