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3执异6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尹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执行人: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作出(2016)晋0823执451—2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兴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寅兴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晋082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晋08执复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晋0823执异22号异议裁定书,发回我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18)晋0823执异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仍对该裁定不服,再次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晋08执复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晋0823执异11号异议裁定书,再次发回我院重新审查处理。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寅兴公司称,我公司与***存在业务关系,与丰田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没有到期债权。同时,2017年1月10日、2017年6月,执行人员两次向我公司送达履行通知时,我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都表示不欠丰田公司货款,也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人员对我公司的口头异议均未记录,采取了留置送达。故冻结我公司银行账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6)晋0823执451—2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称,丰田公司向异议人寅兴公司出具的货款收据上加盖有丰田公司的公章,寅兴公司的货款也直接支付给丰田公司的基本公户。同时,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的执行异议,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寅兴公司与丰田公司存在事实的供货合同关系和到期债权,与***无关。应当依法驳回寅兴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田公司对异议人寅兴公司的到期债权。2017年1月14日,本院向异议人寅兴公司送达履行通知,异议人寅兴公司没有工作人员签收履行通知,本院执行员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总代收,在场人罗创业”。2017年6月8日,本院向异议人寅兴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寅兴公司也没有工作人员签收执行裁定书,本院执行员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总收,拒签收”。2017年6月,本院作出(2016)晋0823执451—2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寅兴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通知后,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又不履行时,才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直接送达就是指送达人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它与留置送达是性质不同的两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只能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即由当事人签收的方式,否则不能视为送达。本案异议人寅兴公司否认本院对其送达了履行通知,从案卷材料中来看,本院执行人员向异议人寅兴公司送达履行通知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未经该公司签收。本院在没有依法向异议人寅兴公司直接送达履行通知的情况下,即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异议人寅兴公司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异议人寅兴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晋0823执451—2号执行裁定书;
二、解除对异议人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1878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解永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