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26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通路业责任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