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9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拖欠的工程款2184093.77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诉讼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债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原潢川县公路段)位于潢川312国道北侧的999.3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房屋等构筑物依法评估后,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4年12月24日河南省建奇置业有限公司以39833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裁定已另行作出)。
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抵债协议,***同意从本案执行款中折抵其拖欠潢川县公路局的房租费、施工材料费及上述债务的利息合计710090元,双方债权债务相互折抵后,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尚欠***1923083元,及本案执行费27800元,上述款项现已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