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5054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思达
书记员  邓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