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10民特0002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龙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5年12月24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陈龙文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费,合计124265.69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41322.2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赔偿5400元。均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广
书记员 姚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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