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948号
原告: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明波水利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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