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高州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高州市弘宇铸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981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高凉东路**,法定代表人:邓锡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雄,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州市弘宇铸造有限公司,地,地址:高州市金山街道办金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裔丽。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州市弘宇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粤0981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高州市弘宇铸造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981执恢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罗 勇
审判员 :罗结权
审判员 : 黄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叶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