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28民初2365号
原告: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管志娟,系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XX,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