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2529号
原告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050847W,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扶余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
负责人管志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7447046N,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
负责人李占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