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542号
申请人: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扶余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050847W。
法定代表人:管志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关于申请人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濮阳市国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在36,747.2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在36,747.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