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23号
申请人: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陈岗社区15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1-1)。
法定代表人:朱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7层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8195634N。
法定代表人:夏龙豹。
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618.45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投资大厦支行,账号:1702********;2.开户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618.45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投资大厦支行,账号:1702********;2.开户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
案件申请费2213.09元,由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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