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骏豪、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4558号
原告:张骏豪,男,汉族,住信阳市淮滨县城关镇北大街。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705240019。
被告: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李睿容,男,成年人。
被告:李勇,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豪诉被告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睿容、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2月14日向原告张骏豪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张骏豪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现期限已到,原告张骏豪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骏豪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经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该案应按原告张骏豪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骏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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