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执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754564。
法定代表人:李敏达,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思通溪村铁树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28562400。
法定代表人:李德玖,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2年1月6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6月23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商品房,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 判 长  瞿 勇
审 判 员  谢根伟
审 判 员  钟群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