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2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琴,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国有企业技术员,大学本科文化,住彝良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墨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2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5729元及自2020年10月25日起所欠款4.45%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执行费68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分别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8日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3月4日、3月17日、3月29日、5月26日、6月24日、8月30日、10月20日、12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税务、人行、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3月1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彝良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彝良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29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墨江哈尼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墨江辖区内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彝良县住房公积金的线索,本院查实后,于2021年4月14日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24000元,并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465729元及自2020年10月25日起所欠款4.45%的资金占用费,申请执行人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到受偿124000元,其他未得到受偿。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馈后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种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涛
审判员  白智洪
审判员  饶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