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4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754564。
法定代表人:李敏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70483141H。
法定代表人:舒晓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云34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提级执行。
执行过程:1.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税务、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晓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到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3734450.78元。
综上所述,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云 川
审 判 员 唐 晓 冬
审 判 员 和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洛绒央宗
书 记 员 陈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