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8民初604号
原告: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正义街28号中山华府海棠苑9号楼1单元2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4337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金斗,保定市满城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2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504252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山,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463407元整。利息604533元,合计:206794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通过招标方式承揽了被告厂区绿化工程,原告中标价2709920元,当时被告领导要求分步实施,三年完成。原告于2014年至2016年按照被告要求对被告公司绿化项目实施绿化升级工程和养护作业,总计完成施工造价2484324.26元,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020916.4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63407元,并答应逐年给付,但从2016年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在给原告付款,致使1463407元工程款长期拖欠,给我公司资金周转造成困难,给我公司生产造成损失,理应给付贷款利息,按月息0.0081给付,从2016年至2020年3月5底共51个月,利息604533元,两项合计2067940元整。原告曾多次派人找被告要求给付所欠的工程款,被告均以财政困难等各种现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致清苑区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于2014年5月签订的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升级合同(QYCC-JH-2014-053)、2014年11月签订的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升级合同(QYCCGL-2014-008)和2015年1月21日签订的2015年粉煤灰污染区域绿化补种工程中均有以下约定: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