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工资及违约金共计30000元。本案诉讼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35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个,内有存款100000元,但该100000元已经本院(2020)甘0724执158号案件于2020年1月22日冻结,后该账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故本案中无法扣划该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的案件众多,已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4.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5.2020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390元、执行费356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