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工资及违约金共计30000元。本案诉讼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35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个,内有存款100000元,但该100000元已经本院(2020)甘0724执158号案件于2020年1月22日冻结,后该账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故本案中无法扣划该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的案件众多,已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4.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5.2020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390元、执行费356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