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102575722
地址:甘州区县府街1号
负责人:张新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雨萱,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行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地址:甘肃省高台县西城河路宏源街2层综合楼
负责人:王亚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8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息854724.67元,并利随本清,受理费6984.5元,共计861709.17元,并利随本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1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3.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五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988.38元,**名下的账户有存款476.64元,共1465.02元,当前已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12件,**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1件。
4.2021年4月1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采取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1年5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已停业关门且负债较多,法定代表人王亚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7.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8.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61709.17元,并利随本清,执行到位标的1465.02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860244.15元,并利随本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988.38元,**名下的账户有存款476.64元,共1465.02元,当前已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12件,**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1件。现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