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林,高台县巷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0元,合计33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下欠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00000元。被告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03830元,执行费445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之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如果***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4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