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林,高台县巷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0元,合计33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下欠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00000元。被告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03830元,执行费445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之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如果***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4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