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268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工程款1424211.75元;并从2020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所欠工程款利息至被告付款之日。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交易保证金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949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12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它工商登记信息。 3.2022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2022年8月16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9日,本院依法现场传唤了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按时到庭。受疫情影响,暂不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5.2022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经现场调查后结果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帐户与被执行人无账户往来记录。 6.2022年12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7.被执行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涉案18件,未履行完毕13件,涉及金额5006335.96元。 8.2022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09043.75元,执行费1949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