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某1与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毕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1与被上诉人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毕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包新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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