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2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
被执行人: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清水县茂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26.28元。
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温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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