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民初7181号之一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子刚,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20元,减半收取计950.1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鹏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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