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02民终7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南里38栋2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882493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乐亭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签订了《秦皇岛鼎工电力曹妃甸煤炭码头工程砂石料采购合同》,该合同加盖了上诉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经手人员***、***分别签名,被上诉人***、***分别签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二被上诉人所举该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诉人提供砂石料,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上诉人在2016年2月6日为被上诉人写下《砂石料欠款协议》。协议内容:我公司鼎工电力共计欠霍志娟砂石料和工人工资862327元整,其中砂石料欠款728727元整,其中已支付砂石料材料款400000元整,工人工资100000元,共计剩余362327元。此部分剩余欠款一个半月内全部一次性还清。逾期按剩余欠款金额的3%支付利息。并有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及员工耿占文、***签字。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判决。判后,上诉人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欠款33万元。该款项由上诉人直接转入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72)。如果上诉人未能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3449元,由上诉人秦皇岛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苗会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