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1110号
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04197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78749162P,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政府内div>
法定代表人:孙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妍宁,女,1985年11月8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适麒,男,1991年6月1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74381U。住所。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华尔顿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2,206,9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造价30%的违约金662,076.30元;3、判令被告以工程造价按照月利率1%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5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逾期利息为419,314.99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共同签订《云南山高农业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KV用电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富民县宝石洞生态休闲度假区10KV用电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2,206,921元,同时对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经原告施工完毕,验收合已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然而被告至今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本院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裁定驳回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山高农业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KV用电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7条争议解决7.3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昆明仲裁委员会管辖。综上,请求驳回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山高农业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KV用电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7条争议解决7.3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的约定及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