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

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丁连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27654134135,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达世纪花园42-95。
法定代表人:张明超。
本院在执行辽宁钢城门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石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鸿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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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丹